董道律师事务所

资本市场业务法律尽调实务(1)

资本市场相关业务是律师重要的非诉法律业务,尽职调查则是各类资本市场业务的基础和重点,最终的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以及交易标的存在的问题分析、交易方案的设计和调整都基于尽职调查形成的对交易标的的准确完整的认识和判断。

律师在资本市场业务中的尽职调查主要包括投融资并购业务中的尽职调查、证券类业务中的尽职调查,这些业务往往涉及的交易金额巨大,一旦由于律师尽职调查未能达到勤勉尽责标准可能给项目方带来巨大损失,同时律所也可能承担巨额赔偿。当前市场情况下,风险频发,针对律所由于尽调失误提起的诉讼和索赔也不断增加,如何做好尽调是涉及相关业务律师和律所的重要课题。

律师尽调不力致客户被骗亿元

2001年北京A房产开发公司获悉有一房产项目出让,项目公司为B公司;经打听,该项目为C公司所有;为确保项目转让安全,A房开公司委托J律师事务所对该项目进行尽职调查,律师费100万元。律所经过调查,通过从计委获得的信息,显示C房产公司确实有备案开发该项目,遂出具意见,该项目为C公司所有,可以进行交易;A公司遂向C公司支付了项目转让价款一亿元。2002年A公司前往接手该项目发现场地早有人施工,询问之下得知该项目实际控制人为D公司,并不是C公司。

A公司报警,经警方调查发现,C公司曾有意介入该项目,但由于股东分歧并未实际获得该项目,除犯罪嫌疑人张三外,其余股东退出项目;但张三假称公司持有该项目要寻求合作方引得A公司被骗。

后委托方起诉律所,律所被判赔偿数百万元。

虽然该项目失败由于罪犯的诈骗行为所致,但这种一眼假的项目,在律师的尽调中却没有发现任何可疑之处?原因还在于律所的尽调缺乏规范和完整性。

尽职调查应当根据交易目的和交易标的性质对交易标的做全面细致的调查,而根据披露信息受托律师的结论依据是计委的备案信息,但事后发现,该备案信息属实,但其后并未继续进行该项目,备案并不能代表该项目归属以及项目现状。

相反,如果受托律所有完整的尽调计划,严格的尽调流程、完善的内控制度,这个错误就不会发生。

一个房产项目的尽调所涉内容复杂,事项众多,任何简单的尽调都不足以排除风险,但本案中可能只要关键的尽调动作做到了就能发现问题避免风险:

一、项目公司股权归属

根据披露信息,由于C公司股东分歧,实际上该公司并未取得项目公司股权,这一点只要到工商部门进行企业登记信息查询即可,这是任何股权或者涉及公司为交易对象的尽调项目的最基本工作。如果进行了查询就会发现该项目公司股东并非C公司,A公司自然也不会以C公司为合作对象并支付巨额款项。

二、项目现场查验

作为一个房产项目,土地是核心资产,显然要对项目地块的实际情况深入掌握;是否达到建设标准,是否有其他阻碍因素,周边环境是否适合商品房开发等等都是应当要调查核实的情况;如果受托方进行了现场踏勘就会发现该地块已经有第三方主体在施工建设,自然也会发现C公司并非该项目的股东或实际控制方。

三、项目公司的走访尽调

任何股权投资项目都要对标的公司本身进行调查,包括项目公司的运行情况,组织结构,现有管理团队。

尽调的方法包括书面资料审阅、现场调查、人员访谈,以确定项目公司是否运转正常,现有管理团队情况;如果新股东加入后需要对公司管理团队进行调整是否存在障碍等等。

如果受托方进行了这一项调查也会发现项目公司的股东和上级管理者另有其人,并非C公司。

四、项目资质审查

一个房产项目的动工建设有诸多审批和先决条件,包括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施工许可、项目具体施工设计相关的招投标文件、合同、消防排水等工程设计审批。如果受托方有对项目本身资质文件进行审查也会发现该项目与C公司没有任何关系。

五、对出让方的尽调

对于涉及股权转让的项目尽调,对出让方进行尽调也是极其重要的。在出让方是公司或非自然人主体情况下,要首先确认该出让意向是否得到了公司有权机关的认可,一般公司出让其持股的子公司股权都构成重大资产转让,应由公司股东会作出决议;如果是国有企业等特殊主体还要核查是否获得了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等主体的审批或许可。本案中,如果受托方对声称拥有该项目的C公司进行调查就会发现该公司不仅未获得项目公司股权,也自然没有股东会对出让该项目进行讨论并做出决议的文件和事项;如果进一步调查也会发现由于股东间分歧,该公司已经否决了介入该项目,自然不存在以该项目进行股权转让或项目合作的前提。

如果分析当时受托律所出现如此重大的失误由于律师不熟悉业务,未尽职尽责外;律所也未建立起有效的内控体系;对于重大项目的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律所负有最终审查义务,应当审查项目必要的调查目标是否与客户委托和交易目的相契合、例如以股权转让方式进行的房产项目转让交易中,股权权属的清晰与否、房产项目的审批及可行性等内容是重点;基于此,是否制定了完善可行的尽调计划,要通过哪些途径取得那些资料,获取那些信息,走访哪些人员和机构并最终形成出具律师尽调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的完整底稿。根据案件披露情况看,显然受托律所和具体承办律师所进行的具体工作是极少的,完全没有形成可以支撑其出具最终法律意见书或工作报告的底稿材料;如果律所哪怕只有最基础的审核也能发现问题所在,显然,这个审批审核流程和内控机制是完全缺失的。


律师介绍

 余能军  律师

上海董道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  

上海政法学院兼职导师

上海市税务稽查局法律顾问

上海市法学会文化产业法治分会理事

游戏与电竞专业委员会秘书

沈阳、台州仲裁委仲裁员


作者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