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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制片人偷税案看劳务报酬的税务安排--税务总局典型案例解读


最近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了五起税收违规典型案例,其中厦门税务局办理的影视制片人栾慧青偷逃税案件和武汉税务局办理的财税中介李某偷逃税案具有相当的典型意义。

根据通报:栾慧青在2018年至2021年期间通过提供影视制片等服务取得劳务报酬收入,并将其转换为本人实际控制个人工作室的经营所得偷逃个人所得税28.81万元,对栾慧青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50.75万元。

几个问题值得关注:

一、税务局如何获知信息并展开检查

根据通报,税务局通过分析认为其具有涉税风险。与以往因为举报检查、抽查和其他违法案件牵连的检查不同,近年来税务局主动分析发现涉税违法情形和线索的越来越多,特别是大数据技术的应用,很多过去难以发现和查明的线索都变得更加清晰;从杭州等地查处薇娅等直播带货主播涉税案发情形看,都是运用了大数据技术。

具体而言,税务局可能做了哪些分析发现线索呢,情况通报没有言明,但可以推测:

首先税务局对个人独资企业的纳税进行了审查。根据网络信息,栾慧青在厦门注册有一家个人独资的厦门胖青蛙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如果调查这家公司会反映出哪些异常呢?

从税务角度是否具有业务真实性是核心,实务中几个方面是重点:

这家公司是否具有承担相应业务的能力,有相应的资产、人员和其他软硬件条件;可以想见在调查中,这家公司可能是一个典型的三无公司,并不具备提供服务的基本条件。

这家公司具体承接了哪些业务,提供了哪些服务,产生了哪些成果;可能在这个问题的调查上当事人也无法提供具体的说法和难以自圆其说。

在实务中可能还存在三流不全或不一致的情况,例如本案栾慧青规避的是个人劳务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手段是通过个人独资企业的低税收渠道。实际操作中可能片方或投资人直接将费用支付给了当事人,但当事人用个人独资企业向片方开具了发票;这就形成了资金流和发票流的差异。

二、注销有用?

我们关注到栾所涉的企业已经于2021年注销,无法推测当时其注销是否有税务方面的考虑,但显然注销时该企业并未遭遇税务的质疑;然而时隔两年多之后仍然被稽查并处罚,所以试图以注销企业方式规避调查并无意义。

三、个人劳务与企业服务的边界如何界定

无论在薇娅十亿税案中还是娱乐圈的小角色几十万元的处罚案件里,将个人劳务所得转换成企业经营所得都是重要的违法事实和处罚依据。

个人劳务报酬从性质上是个人提供的个人劳动或技术服务换取的报酬,仅跟个人的自然能力有关,体力和智力,劳务收入一般与时间量和完成工作量有关;个人劳务通常没有经营风险因素。

而企业提供的服务是通过企业组织员工为其他企业和个人提供服务,其需要承当经营成本和风险。

究竟是经营行为还是劳务行为在二者之间可以视为分水岭,在我们代理的上海某文化传播公司行政处罚争议案中,我们正是抓住了经营行为和劳务行为之间的差异,对企业以装修劳务、拍摄服务、汽车租赁等多项服务认定为经营而非劳务行为,避免了企业被认定为支付劳务费用而需要承担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及罚款合计近200万的损失。

具体到娱乐行业多起失败的税务规划案例中,多数没有正确理解其中差异,所以被定性为将“个人劳务所得”转换为“企业经营所得”,这里我们特别注意,个人劳务所得是实质,是已经发生的事实,而“企业经营所得”是形式,是发票,是税务申报的的所得性质,因此这种转换是违法和不被许可的。

其违法性就在于其是在已经发生业务后,试图通过发票改变和掩盖业务实质;也就是业务发生时,是栾慧青个人向企业提供制片等劳务服务,待劳务提供完成后该性质已经无从改变;试图通过合同,通过发票改变性质都是违法行为。

如果要将个人服务转化为公司企业服务是否可行,显然是可以的。就本案而言,当事人个人的制片服务如何转变为其控制的企业的制片服务?

1、建立个人和企业的关系。

提供劳务的个人必须与企业建立劳动劳务关系;个人根据企业安排为客户提供服务,而不是以个人身份提供劳务;向客户承担工作任务、责任和风险的都是企业,而不是个人。个人在执行业务过程中发生工伤或者造成第三者损失的责任方也不同。因此在劳务或服务发生前所界定的不同关系,是企业提供还是个人提供劳务决定了两种关系在各个方面的差异。

2、个人劳动能力只是企业经营中行为中的一个元素,企业经营应构建多元服务系统。

个人为企业提供劳务获取劳务报酬关系下,双方交易的标的是劳务或工作量;而企业提供服务下,劳务只是因素,包括企业提供的管理服务,咨询服务、质量控制、器材、场地等等;二者差异也会显现在税收原理上,经营所得税准许扣除其成本支出。

就此而言从税务识别角度,在企业提供劳务的关系中是否有其他因素参与也是识别和认定是否真实企业经营还是讲个人劳务包装转化为企业经营的税收违法行为。

3、完善企业化建设和税务功能设计

无论薇娅和其他类案中尽管他们都设立了诸多企业,但并未完成企业化转型运作和业务设计与转移,在没有完成这些安排前企业都是空壳企业,并无实际业务,自然也无法承载通过业务转移、设计、优化实现税务优化的目的。

如果说栾慧青案反映了长久以来税务规划的确实和非专业性在纳税义务人和行政处罚对象上的体现;下一节分享的武汉的李某案则体现了非专业税收服务中介如何对大众和企业形成误导,一位在网络媒体上大火的“税务专家”给自己搞的节税方案都翻车了,接受她指导和服务的企业恐怕要惶恐不已,该如何判断选择专业机构也成了热门话题;敬请期待下一节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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