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道公益 | 疫情期间“团长”的“法律保卫战”

日期:2022-04-21

在过去的一个月,全上海人民亲历了前所未有的新冠疫情大突袭,在各小区封控期间,“社区团购”成为居民生活物资保障的重要渠道,关键时刻解决了居民的基本餐食问题,缓解了大家对基本物资短缺的焦虑情绪。

作为“社区团购”中的灵魂人物,上海团长,也成为大家心目中“最可爱的人”,带领小区居民一起努力保护自己的菜篮子。志愿者团长在为居民做好事、无私奉献的时候,也要注意保护自己,避免引起法律风险。在团购活动中,如果发生产品质量存在瑕疵、缺斤少两、甚至产品品质缺陷引发居民食用后身体不适等情形的,志愿者团长要对此担责吗?团长在开展团购活动时应该注意些什么,才能最大限度规避自己的法律风险呢?对此我们做出以下分析建议给各位团长参考。 


一、团长在合理范围内的审慎审核义务


 疫情当下,为解决小区居民迫切的购买物资需求,很多志愿者团长挺身而出,冲锋在前,为团员免费提供采买服务。团长受团员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与商家进行交易,再把采购的物资分发给团员。整个过程中,团长无偿的提供了自己的劳动。有些团长因经验缺乏或急于锁定货源,尽快收货等情形,易引起不必要的风险。

团购物资之前,团长尽量通过官方公布信息寻找货源,并审核对方的货物来源、供应商的营业执照、销售许可证、车辆临时通行证等;送货之前核实送货人员的核酸检测报告、随申码等;并将上述资料留存。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九百二十九条 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

在团购物资过程中,团长无偿为团员服务,履行了上述审核义务,可以认为其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不存在过错或重大过失,如果发生产品质量、数量、安全问题,在一定程度上能有效避免团长承担赔偿责任。个别情况下,如果团长遭遇供应商欺诈,收款跑路的情形,团长在整个交易过程中留存相应聊天记录、对方主体资质信息等,也为后续的刑事立案审查保护自身权益提供必要的帮助。

当然,上述团长是我们现在最常见的以志愿者身份担任团长的情形,有些团长兼具商品销售者和团购发起者两种身份,该类团长的职责和义务还是由《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认定其与团员之前构成买卖合同关系来处理各自的权利义务。


二、团长兼任“群主”的群组管理职责


团长们作为一群之主时,还要注意履行管理群组的职责。

1、对散布未经证实的虚假信息、煽动性不当言论或传播侵害他人隐私权的图片、视频、文字信息、侮辱、谩骂他人等行为,负有发布公告、制止、警告或移除相关群成员的职责,净化群内环境。

例如,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对此有明确规定,第五条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落实信息内容安全管理主体责任。第九条互联网群组建立者、管理者应当履行群组管理责任,依据法律法规、用户协议和平台公约,规范群组网络行为和信息发布,构建文明有序的网络群体空间。

互联网群组成员在参与群组信息交流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文明互动、理性表达。

2、群主对其掌握的群成员个人信息应于保密,保护个人信息不非法买卖、不外泄。群主在组织活动或征集购买信息时,会需要群成员填写姓名、住址、联系电话等信息,此类信息属于个人信息,应采取合适措施予以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九条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对其个人信息处理活动负责,并采取必要措施保障所处理的个人信息的安全。第六条 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具有明确、合理的目的,并应当与处理目的直接相关,采取对个人权益影响最小的方式。收集个人信息,应当限于实现处理目的的最小范围,不得过度收集个人信息。另外,《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六条规定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护使用者个人信息安全,不得泄露、篡改、毁损,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当下,疫情还在肆虐,各位志愿者团长们辛勤付出,很大程度上化解了广大居民的燃眉之急。同时,希望团长们承担其作为“团长”的职责和义务、继续保持团购活动的公益性质,谨慎处理团购中的各个环节,避免重大过失,如此才能在发生产品质量、缺斤少两等问题时保护好自身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