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社区团购如何防范法律风险?看这篇就够了!

日期:2022-04-27

最近一段时间,各个小区最忙的人除了居委干部、志愿者就是各位“团长”了。社区团购的蓬勃发展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非常时期居民物资紧缺的状态。那么在社区团购服务广大居民的同时,团长、志愿者和居民会有哪些不可不知的法律问题?笔者在此收集整理了以下常见问题,结合法条、立法原意和法律逻辑一一作答,以飨各位读者。


1、团长组织团购活动,如果因为团购物资的原因导致他人传染,是否要承担法律责任?


答:只要团长在组织团购中尽到了应有的注意义务,原则上无需承担法律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了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只有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才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归责原则是追究侵权责任的基本依据,而过错责任原则是侵权责任中最基本、最主要的归责原则。个人就其自己的过错所导致的损害,应当负有赔偿责任;反之,如果行为非己过失,行为人已尽注意之能事,在道德上无可非难,不应负有侵权责任。通过检索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发现,“团购行为”并无过错推定之特别规定,故毋需举证责任倒置。团长只需要证明自身在组织团购活动中完成如审核供应商资质、核实物流人员核酸或者抗原检测结果、向小区居委会履行报备手续等一系列手续,就基本上可以认定其尽到了应有的注意义务。除非确有证据证明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团长原则上无需承担法律上的侵权责任。

法条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社区团购的货物被人误领,所造成的损失由谁承担?


答:团长是团购活动的组织者,从法律关系上看,与参与团购的居民之间通过微信“接龙”等形式成立委托关系。一般来说,团长这种委托关系是无偿的,即团长本人并不从该等委托关系中牟利。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只有当团长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货物被人误领,才能要求团长承担责任。同理,作为无偿帮助居民分发货物的志愿者除非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否则并不需要为此承担责任。

法条依据:《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九条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委托人的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的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过失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


3、居委会/小区志愿者发现有人偷拿团购的货物该如何处理?


答:根据《宪法》规定,居委会是城市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根据《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2018修正)》规定,居民委员会(简称“居委会”)实行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其任务包括:(一)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二)办理本居住地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三)调解民间纠纷;(四)协助维护社会治安;(五)协助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青少年教育等项工作;(六)向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由此可见,居委会并非政府机关,但是人民政府或它的派出机关对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而在居委会组织下的志愿者活动亦是群众性自发活动。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了行政处罚必须由行政机关实施。故居委会/小区志愿者并无权对偷拿货物者进行包括罚款、行政拘留在内的行政处罚措施。但根据《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2018修正)》,居委会的任务包括了协助维护社会治安。而志愿者在居委会的组织下进行活动,在某种程度上也是代为履行居委会的部分职权。

因此,居委会/志愿者可以在获得偷拿货物者初步证据后,向派出所报警。警方可以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包括行政拘留在内的处罚措施。如果偷拿的货物金额达到盗窃罪立案金额标准(上海市盗窃罪立案标准为2000元人民币,多次盗窃则不受此限),则警方会依法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4、团购货物的供应商或物流人员如果隐瞒感染新冠真实情况,导致小区居民感染,能否向其提出索赔?具体索赔的范围包括哪些?


答:关于此问题,我们可以参考下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发布的《 关于规范涉新冠肺炎疫情相关民事法律纠纷的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其中在依法妥善审理侵权纠纷案件中规定,因被感染新冠肺炎而向肺炎传播者提起损害赔偿诉讼的,原则上不予支持。但有证据证明肺炎传播者在明知自身处于确诊感染、疑似感染或者感染新冠肺炎高度可能的情况下仍未依照政府部门防控要求履行相应行为的除外。即有证据证明肺炎传播者在明知自身处于确诊感染、疑似感染或者感染新冠肺炎高度可能的情况下仍未依照政府部门防控要求履行相应行为,造成他人感染的,按照《实施意见》的相关规定,被感染者是可以要求传播者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的规定,这种传播行为还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需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传染居民一旦感染上新冠肺炎,必须接受一定时间的治疗、观察,在人身受到伤害、限制的同时,必然影响到正常的工作、生活,甚至可能导致极大的精神痛苦。对此,被传染居民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要求传播者承担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5、小区团购的货物发现出现短斤缺两或出现质量问题,该如何维权?


答:首先,疫情特殊时期,团长可能通过微信、QQ、电话、邮件等方式与供应商沟通团购商品的种类、价格和数量等细节。2020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简称新《民事证据规定》)明确,电子数据正式作为诉讼证据。因此,团长需要保存好团购相关的聊天记录、通话记录或者邮件。

其次,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还需要明确货物的短斤缺两或者质量问题是出现在交货前还是交货后。如果前述的这些情况发生在交货验收前,根据《民法典》第六百零四条之规定,因交付尚未完成,则货物短斤缺两或者质量问题的风险由供应商承担。如果发生在交货验收后,如果是由团长分装时故意或者过失造成的,则可能需要由团长来承担。如果是由其他居民的责任造成的,则由该居民承担。

法条依据:《民法典》第六百零四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六百零七条规定,出卖人按照约定将标的物运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标的物损毁、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6、居委会/小区志愿者是否有权禁止发起其认为非必要物资的团购?


答:原则上只要团购物资是生活用品,居委会/小区志愿者并无权禁止发起其认为非必要物资的团购。


但鉴于目前疫情下“物传人”风险以及居委会/小区志愿者的工作负荷,为了减轻居委会/小区志愿者消杀及配送的压力,建议团长提前与居委会做好沟通协调工作,尽量团购包括婴儿奶粉、尿布、米面粮油、蔬菜、肉类在内的刚性生活必需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