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道资讯 | 董道律师学院公益讲座:司法鉴定意见书的审查

日期:2022-12-14

2022年12月9日,上海董道律师事务所赵金凤律师给我们带来了一期法律公益讲座,主题为“司法鉴定意见书的审查”。旨在就广泛应用于各诉讼领域、在争议解决中起着重大作用的司法鉴定程序与大家做一些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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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金凤律师首先介绍了司法鉴定在我国法律体系下的概念、分类。根据《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一条规定,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目前司法鉴定可分为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环境损害、建筑工程、司法会计、计算机、知识产权几大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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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赵金凤律师分析了司法鉴定意见书的审查要点。关于审查要点,赵金凤律师以司法会计类鉴定意见书和建筑工程类鉴定意见书为例分别予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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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会计类的鉴定意见书中,赵金凤律师着重分析了鉴定机构及鉴定人资质的审查、司法鉴定意见书的形式审查两个程序方面的审查要点,以及鉴定材料的审查、鉴定方法和采用标准的审查、鉴定事项的的审查、鉴定过程的审查、分析说明的审查、鉴定意见的审查等实体方面的审查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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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类鉴定意见书带有其自身的特点,审查内容选取了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包括鉴定机构及鉴定人资质审查、鉴定材料以及鉴定范围、过程、以及方法的审查。在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资质方面,资质管理呈现多部门管理的局面;在鉴定材料方面,建筑工程类司法鉴定的审查体现出资料种类繁多、专业性强的特点,当事人应重点关注证据材料质证程序的履行;在鉴定事项和鉴定范围方面,建筑工程类司法鉴定多出现申请鉴定事项不明确、鉴定范围过大、鉴定机构随意超范围鉴定、提高鉴定费用等情形;在鉴定过程方面,建筑工程类司法鉴定多涉及现场实地勘察以及测量、取证等事项;在鉴定方法方面,当鉴定方法的选择与案件争议事实紧密相关时,鉴定人如果自行选择鉴定方法,当事人需要审查鉴定方法的合理性、适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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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最后一部分,赵金凤律师还分析了目前司法鉴定意见的审查质证现状。目前我国的司法鉴定领域还存在着诸多问题,如司法审判人员相关专业领域知识受限;出于自身职业风险考虑更倾向于简单化处理案件,追求结案率;“以鉴待审“的现象严重,过分依赖鉴定意见书,对于当事人异议逃避评议;鉴定人员出庭率低,庭审质证流于形式,缺乏对抗性和有效性,质证活动难以触及鉴定意见的根本;专门的行业司法鉴定法律法规缺失,现行规定不具体,不完善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