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2-02-23
2月18日,上海董道律师事务所如期举办了第八期董道律师学院法律沙龙系列活动。本期分享人是董道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李清伟教授,分享主题是“商事仲裁中的典型问题:主合同与不可抗力”。
在国际商事仲裁实践中,主合同与相关合同之间的关系,以及不可抗力条款问题,都具有一定的典型性。如何准确把握其中的要领,对于处理商事纠纷解决具有实践上的指导意义。主合同与其他相关合同的关系,实践中通常表现为主合同与从合同关系,也有一些表现为主合同与其他合同相互独立的情形,但更多的表现为主合同与相关合同之间形成补充关系、完善关系,或者已经不在合同的范围之内,而仅仅是与合同存在某种关联,这个时候,如何理解合同中的“与本合同相关的争议均提交仲裁解决”,就变得特别重要了。
对于那些对主合同进行补充性规定的相关合同,如果主合同约定了仲裁条款,根据有利于仲裁原则的含义,主合同如果有明确的仲裁条款,而其他补充合同没有仲裁条款约定的,因补充合同而引发的纠纷,主合同仲裁条款也适用于补充合同。
对于那些对主合同内容进行某种性质的改变,但这些合同又是在主合同基础上发生的,根据有利于仲裁解释方法的含义,主合同仲裁条款也可以适用于该其他合同因所发的争议。
对于那些相对独立于主合同,而又与主合同存在某种联系的合同,主合同如果有明确的仲裁条款,是否可以适用于该相关合同引发的争议,则是相对比较复杂的问题。由于它可能涉及管辖问题,也可能涉及超裁风险,因而,总体上应当审慎处理。不过,从商事仲裁的国际趋向看,通常采用一种比较宽泛的立场来理解“与本案相关的争议”,从文义上说,“与本案相关的争议”如采用宽泛的解释立场,那么,“与本案相关争议”的范围就会很大。对此,《纽约公约》采用了宽泛解释方法,将类似案件归入“与本案相关”的案件的范围内。作为“纽约公约”的成员国,我国司法实践中也大体采用了这种解释方法,倾向于将类似情形纳入仲裁裁决的范围。
关于不可抗力问题,实践中经常发生的是当事人以不可抗力为主,主张免责。在商事仲裁实践中,涉及不可抗力问题,主要涉及对法定不可抗力的理解,以及约定不可抗力的效力。对于法定不可抗力,通常比较容易解决。对与约定不可抗力的情形,由于涉及商事仲裁中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作用,倾向于认定约定不可抗力的效力。但是,对约定不可抗力是否免责的问题,则要综合考量,主要考量因素包括约定情形是否严重到合同不能履行、违约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是不是违约行为发生的直接、唯一和关键原因,同时还可能考虑违约方的注意义务等。
下一期董道法律沙龙活动董道律所合伙人朱宁律师作为分享嘉宾。具体内容,敬请关注公众号“董道律师事务所”近期相关资讯报道。之后,董道律所还会就其他话题持续开展系列活动,期待更多同行的参与。